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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3-02-26  作者:计算机学院  审核人:  阅读次数: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第二条 新生因个人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原因,无故超过规定日期两周不报到,则作自动放弃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条 新生如因患病、意外受伤或者父母患病确实需要本人照顾等原因需延期报到,应及时向所属院(系)办公室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但仍在开学后两周报到者,以旷课论。

第四条 新生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客观因素造成不能按时报到,可在该因素消除后持有关证明及时到校报到,经核实后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入学者,可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后两周内,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以学年为单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期满需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给予重新办理。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的复查,复查合格后经过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经治疗病愈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学校复查合格,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持学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回校后及时补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对于学生上课、实习、见习、实验、教学参观、社会调查、劳动、政治学习以及其他教学计划规定或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和返校。因故需提早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必须请假。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

第十一条 学生请病、事假和公假,3天以内,由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批准;4至14天,由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报经院(系)批准;15天以上,由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和院(系)依次签署意见后,报经教务处批准。凡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作旷课论。

第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5节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达30节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45节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60节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旷课时数计算办法详见《淮阴师范学院学生考勤细则》。

第十四条 学生凡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处理办法见《淮阴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三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学习的各门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成绩考核,学生应按时上课,及时完成平时作业、实验等学习任务方能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采用百分制记分。凡课程学期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给予该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下学期重修前考试,参加重修前考试仍不合格者应按规定重修,具体事宜见《淮阴师范学院重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本科生,其主修专业课程全部合格或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允许学习年限内,一学期内考核未通过课程达到或超过12学分,或各学期考核未通过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18学分者,应给予学业警告,由学生所在院(系)以《学业警告通知书》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考核未通过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24学分,或各学期考核未通过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36学分者,不得新修高一年级课程。

第二十一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考查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业的优劣。

第二十二条 旷考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凡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如各方面表现良好,毕业前该门课程可给予重修考试机会。

四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或公伤,经校医院或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办,或因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等原因而造成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转专业后可以更好地扬其所长,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试,成绩优良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年;

2、由非本科专业申请转入本科专业;

3、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学分;

4、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

5、专转本学生;

6、试读学生;

7、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通过考试转专业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每年6月由教务处与各接收专业共同制定各专业接收学生数及考试科目,并予以公布;

2、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对其进行资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3、每年8月底学校统一组织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工作,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量化排名,根据排名情况确定各专业转入学生名单。

第二十六 转专业后已取得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已修得的大学通修课、学科必修课的学分可以互相抵认;

2、专业必修课的学分必须通过补修获得;

3、在原专业修得的专业必修课学分可作为选修课学分认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或确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年;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3、学生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学分;

4、跨专业或由师范专业转入非师范专业;

5、专转本学生;

6、应予退学的(含试读生)学生;

7、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九条 学生须转学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1、转入其他院校者,须经两校同意,按省教育厅转学要求备齐相关材料,由转出学校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省外学校学生转入省内学校的由转入学校报送,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2、转学一般只在对应年级间进行。

3、学生转学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30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8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

1、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请假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2、学生本人在不涉及学籍处理的前提下,因正当理由主动提出休学申请者,可予休学。休学手续一般于每学期期末或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3、休学需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淮阴师范学院学生申请休学审批表》,家长签字,院(系)同意后(因伤、病休学须经校医院诊断)报教务处批准。

4、休学学生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日期一般从手续办妥之日算起,休学期限原则上为半年至一年,情况特殊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在手续办理完毕后立即离校回父母或自己家庭所在地,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返校上课、考试。

5、休学学生的学籍学校予以保留,户口不迁出学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学籍的保留从应征入伍起至退役一年后止。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复学

1、休学以及因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在应复学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手续,填写《淮阴师范学院学生申请复学审批表》,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者,按退学处理。

2、休学学生复学时须缴休学证明、本人申请、家庭或本人所在地单位、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对本人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等材料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凭复学通知书到财务处缴费、回院(系)注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由校医院或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符合复学条件,方可复学。

3、学生休学期间如患病或发生工伤或意外伤害事故致残,导致不符合体检合格标准者,不得复学。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达到《淮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的“留校察看”处分(含留校察看)以上情节或触犯刑律者,不予复学,作自动退学处理。

4、学生复学后按规定享受在校生有关待遇。

5、复学的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的相应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复学后就读年级的标准缴纳。

六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在籍学习时间超过允许修业年限;

2、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或入学手续或经学校复查不合格;

3、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无法继续学习的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病等)或者因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80节以上;

5、超过两周注册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6、经学校动员,因伤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学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7、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劝其退学;

8、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时须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被退学的学生,如确实有继续学习的愿望,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试读机会,试读期一般为一年。学生试读期满,各方面表现良好,无任何违纪行为,可以恢复学籍。在试读期间,如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则取消试读资格,仍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1、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如已取得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25%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低于25%学分者,只发给学历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书。

七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八条 毕业

1、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3至8年内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德、智、体均达到毕业要求,则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以及《淮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2、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3、学生提前取得规定学分者,经所在院(系)审定,允许提前做毕业论文(设计),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报考研究生。证书注册手续于第二年6月办理。

4、学生毕业后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

第三十九条 结业

1、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如已取得某一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90%以上学分,作结业处理。

2、应作结业处理但在籍学习时间未超过8年的学生,可结业,也可于应毕业的当年6月30日前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或申请重修,修满学分后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如符合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可补发学位证书。

3、学生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以一个学期为单位,期满后,允许继续申请延长,但累计在籍学习时间不得超过8年。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需按当年毕业年级的标准交纳学费,申请重修者按所修学分交纳重新学习的费用。

第四十条 肄业本科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达8年,专科达6年,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25%以上但未满90%者,作肄业处理,不予换发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二条 凡无学籍的学生、违反国家规定入学的学生,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关学分的规定条款只适用于2004级以后的学生,2003级以前学生仍按照淮师办2002年7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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